校园宣传环境管理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5-09 02:25:35阅读次数:次
校园宣传活动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精神文明建设显性管理的重要体现。为规范我校校园宣传活动,营造整洁有序、健康向上的校园环境,现对在校园内张贴、悬挂宣传品作如下规定。
总 则:
1.本规定中“张贴、悬挂宣传品”是指公开张贴的各种通知、通告、广告、海报、启事、公示文件、舞台背景等纸质宣传品或者悬挂的会议横幅、宣传标语等布幅类宣传品。
2.校园内宣传橱窗、公告栏、展板设置,均由宣传部统一安排,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申请,不得自行建立。
3.所有宣传品的内容必须是积极健康向上,突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旋律,必须按照指定位置悬挂、张贴、摆放。
管理细则:
4.因教学、科研和校园文化活动等需在校园内张贴纸质宣传品的,均须在学校统一设置或者专属的宣传橱窗、公告栏、展板上张贴,且纸张规格要与宣传橱窗、通知栏或展板相协调,不得影响校容校貌;需要悬挂横幅的,必须经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横幅内容后方可悬挂。
5.校园内的纸质宣传品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内容必须真实、健康向上,符合有关规定,形式应丰富多彩、制作美观,不得以任何形式搞欺骗宣传。
6.宣传橱窗内的主题宣传资料每期原则上不能超过1个月;其余纸质宣传品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在活动结束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由张贴部门予以撤除、清理。
7.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在指定的宣传橱窗、公告栏、展板以外的区域张贴纸质宣传品或者未经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擅自悬挂横幅。
8.宣传品或横幅如需长期张贴悬挂,必须经相关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在宣传部备案,期间要保持其外观完好,出现破旧残损所属部门要及时进行更换。
9.校外单位和个人要在校园内张贴纸质宣传品或者悬挂横幅的,必须经宣传部批准,否则立即予以清除,并追究张贴人的相关责任。
10.校园周边或校园内一旦出现违法、煽动、负面诱导类宣传品,由学院安全保卫处予以取缔处理。
违规处理
11.对损毁校园宣传橱窗、通知栏或展板等公共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12.擅自在校园内设置广告、海报专栏的,宣传部将责令其撤出并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由所设置部门承担。
13.凡是在学校指定的宣传橱窗、通知栏、展板以外的区域张贴纸质宣传品、涂写广告或者未经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擅自悬挂横幅的,责令相关部门或责任人立即予以清除,区别情况对相关责任处室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4.对拒不执行处理规定且造成恶劣影响者,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法规和校园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 则
15.学校各部门和广大师生员工都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好校园正常秩序。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部门或个人都应积极向校宣传部反映,由校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执行。
16.本规定由学院宣传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